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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成绩及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为加强和促进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规范我校出国留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学籍及成绩管理,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1.学校国际交流学院作为我校学生出国留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主办部门,我校各学院留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统一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返校后成绩及学分认定工作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到教务处办理。

2.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向我校有出境学习意向的学生提供境外学校相关专业的开课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翻译件。留学生在出境学习前,应仔细了解境外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制定完成本人境外修读计划,填写《长春大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境外修读计划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国际交流学院和教务处备案,作为毕业资格审核依据。

3.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达到相应学年要求的学分,方具备申请出国留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资格,否则不接受申请。

4.我校承认留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其在境外学校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照我校学籍管理办法中学时学分换算办法,原则上按16学时对应1学分计算。

5.留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课程与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修读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予以认定,并按境外修读课程名称予以登记;所修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同的,经国际交流学院协调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属于应修读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上述情况以外的课程,可以按照我校公共选修(任选)课程对待。所有修读课程的课程名称由学生提供初始翻译并由国际交流学院审核确认。

6.留学生申请境外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需填写《长春大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成绩及学分认定申报表》,并附境外学校出具的所修课程成绩单原件,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国际交流学院审核,最后由教务处负责审批。

7.留学生境外修读课程成绩记录方式如果为百分制的,其成绩按实际分数进行认定;如果记录方式为等级分制的,在认定时按照我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换算。

8.留学生须在每年6月份的第二周内完成成绩及学分认定工作,以便学校为其办理相关的毕业手续。

9.留学生正常完成境外学习任务返校,其学习成绩及学分经认定后,达到我校毕业生毕业条件者可按正常毕业年份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相应学籍管理按照长春大学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果不能正常完成境外修读计划者,本人可提前申请返校,经学校批准后,成绩及学分按本办法第5条进行认定。学生提前返校应在每学期的学期初办理相关手续。

1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不归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学籍处理。

12.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由国际交流学院派出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到境外学校学习的我校本科生。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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