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春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允许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自愿修读主修专业以外的另一个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制度是指允许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志趣和学校规定的条件,自愿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某个本科专业。修满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证书,达到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的设置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现有本科专业都可作为辅修专业开设。各学院可根据学生需求和本单位教学资源实际,确定拟开设的辅修专业。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须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并提交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供全校学生选修。

第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是指我校现有本科专业中经教育部批准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五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应涵盖该专业所属的主修专业中主要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各专业可根据专业实际设置必要的实践环节,总学分应控制在40分左右。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由主要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组成,总学分应控制在60分左右。学习年限为23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1.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好;

2.无违纪、作弊和纪律处分记录;

3.第一学年主修专业没有不及格课程,或不及格课程门数不超过一门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8

第七条 有修读意愿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填写《长春大学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并由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按修读专业学分缴费后方可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其承办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

第九条 辅修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组织形式以插班修读为主。若某门课程的上课学生人数超过30人,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第十条 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开设与主修专业课程有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同时可申请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免听,但必须按照授课教师要求上交课程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与主修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必须参加主修专业的期末考试,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可跟随下学期的开学前补考进行。

第十二条 主修专业与辅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有相近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和教学内容要求相当或高于辅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经辅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确认后,学生可申请免修,成绩按主修专业成绩记载。未经审定同意,主修与辅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之间的课程成绩不能相互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应于学期开学后的第1周向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手续,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对于终止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素质教育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分后,主修专业素质教育课可免修。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无补考机会,可参加课程重修一次,重修费用按学校规定收取。如重修后仍有课程不及格,取消修读资格。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取消修读资格。

第十七条 正在攻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如受到学籍处理,取消修读资格。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满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达到相关要求,符合《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能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全部学分者,学校发给课程学习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攻读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学习费用。学生应在专业开课前一次性交清学费,未交齐学费者不能参加学习。

第二十三条 已参加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因故不能修完全部课程者,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其费用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结算;学生因违纪、作弊、受学籍处理不能修完全部课程者,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所有学习费用由学校计财处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其中20%作为学校的管理费,由教务处支配使用,其余80%划归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所属学院使用,用于支付教师课时费及相关教学组织与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按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一年四月八日

 

Copyright 2012 - 2013 © 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部) 吉ICP备05001994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