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成绩考核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生学习效果及教学水平的客观反映。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重修是学生重新补习该门课程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课程重修顺利进行,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一、重修原则
1.自2000级开始本科生所有课程取消补考,期末考核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实行重修。
2.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3次,若第3次重修仍不及格者,予以结业。2003级实行学分制的学生,重修后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仍安排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予以结业。
3.本科生第7、8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仍采取补考方式。
4.第一、二次重修,考核成绩按实际分数评定记载;第三次重修,考核成绩若及格者按60分记载。
5.重修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重修授课班或重修辅导班,但在特殊情况下,学生提出正当理由,经任课教师及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免予参加重修班,但必须交费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二、重修方式
1.重修分为授课重修班和辅导重修班两种形式。
2.重修课程人数20人(含20人)以上的组办授课重修班,由任课院部安排教师授课,讲授学时为原计划学时的50%。
3.重修课程人数不足20人的,组办辅导重修班,由任课院部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的学时为原计划学时的30%。
三、重修开课
1.各开课院部在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根据重修学生人数,确定重修开班形式(授课重修班、辅导重修班),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教务处,以便妥善安排重修。
2.每学期重修课程的最后开课形式和开班数量由教务处统计汇总后,经各院部核对后确定并公布。
3.授课重修班每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开课。辅导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4~7周进行。
四、重修考试
1.授课重修班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辅导重修班考试在辅导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2.重修考试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
3.单独开班授课重修或辅导班重修,不准教师向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圈定重点及专讲与考试相关内容,否则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处理。
4.重修考试时间、监考人员、试卷印刷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负责安排,考试地点及考场安排由教务处协调落实。
5.无论是授课重修班或辅导重修班,各院部均需在重修考试前2周将考试时间、人数、监考教师报教务处,以便安排检查重修考试情况。
五、重修收费
1.重修收费分为两种:
(1)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教学计划中该课程计划学分收费,标准为:50元/每学分;实践环节课60元/每学分;实验课60元/每学分。
(2)其他年级(2000级、2001级、2002级)实行学年制的学生按课程门数收费,每门课程150元。
2.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重修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收缴重修费,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处,并统计填报出各门重修课程的人数、金额,统计表样由教务处制定,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妥重修登记手续,并将各门课程重修名单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任课院部存档。
3.凡未交足重修费者不准参加考试。
六、重修学籍管理
1.实行重修制后取消留降级制度,保留退学制度。
2.学生退学处理有关规定:
实行学年制的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1)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提出退学警告。
(2)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累计达到6门者作退学处理。
(3)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累计达到8门者作退学处理。
(4)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准申请试读,直接办理退学手续。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长春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3.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学制为四年制本科6年,五年制本科7年。
4.学生所在学院应将重修成绩明确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作为学生学籍变动及授予学位的依据。
七、其它
1.本规定自2004年3月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