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顺利开展,促进教育思想观念转变,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指导思想以培养问题意识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兴趣驱动、立足实践、自主研习、注重过程、培养能力为原则,以问题探索和课题研究为核心,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现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目标。

第三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类型包括学校获批的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学校自主设立的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自由申报、公开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资助目标明确、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创业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和长春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省级候选项目和审批校级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监督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科研水平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进行过程监督、验收并指导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评审;向学校推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候选项目;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学院学生所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本学院学生承担的院级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对象是以我校全日制本科大二、大三学生为主体,并作为项目主持人,大一、大四学生为辅,作为项目参与者,毕业年级学生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为3-5人,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鼓励团队申报,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学校为参与项目的学生配备指导教师,在保证学生自主开展项目研究和创业实践的原则下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指导教师可由项目申请负责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申请负责人直接聘请。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每个项目原则上聘请1名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1年,获得立项的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完成研究计划,不得占用课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需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经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的电子版一并提交给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在接到学生提交的项目申请表后,需组织教师进行初审,确定具体的推荐项目及推荐排序;经主管院长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由项目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后,将推荐项目的项目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院报送推荐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工作,筛选确定拟推荐立项的项目及项目所属的推荐级别,同时对其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评审标准为:

(一)项目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过程,取得实验成果。

(二)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三)研究内容是否具备特色、创新之处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四)创业的可行性,政策支持情况。

(五)是否已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并完成。

(六)设备、人员和经费等条件是否能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确定长春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级别与资助经费额度,经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列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按级别分别报相关部门及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立项文件通知后,应在15日内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承诺书》,不按时签订者按自动放弃处理。承诺书签订后,学校对资助项目下拨第一期项目经费,项目成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始研究工作。

第四章 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经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后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对《中期进度报告书》进行审核,对不按时提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二十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将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连同结题论文、创业成果报告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各类辅助研究材料、图片及其他多媒体材料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论文或创业成果报告、实验操作演示、辅助研究材料等,并进行严格的结题答辩,对通过结题答辩的项目个人或项目团队颁发结题证书,并对项目总结报告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研究成果被专家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并延期结题(不超过6个月);如仍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题者,学校将停止项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期结题的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相关成果和材料按级别分别报相关部门和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和《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延期结题项目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同时汇报项目已开展的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相关内容,应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组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签字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变更申请表交由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项目变更申请人,同时将变更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级项目经费按不小于下拨经费总额的1∶1配套,每项资助不低于1万元,省级项目每项资助不低于5000元,校级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低于2000元。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代管。项目经费由获得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在预算内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研究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进度分期划拨经费。项目个人或项目团队报销时须按要求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明细记录本》,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盖章,凭相应发票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条 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办公费:包括笔、本、文件夹、复印纸等用于维持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复印费、印刷费和零星图书购置费。

(二)邮电费:包括邮寄费、快递费、用于联系业务的长途电话费、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的网络通讯费等。

(三)外出调研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会议费(只包括参加会议,不包括举办会议),需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外出调研申请表》。

(四)劳务费:包括翻译费、咨询费、劳务费。

(五)专用材料购置费:包括实验室用品、消耗品等,如墨盒、碳粉、空白磁带、U盘等。

(六)软件及设备购置费: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在现有资源不满足研究需要时可以购买。

(七)其他:包括租赁费(指承租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等)。项目组应尽量利用学校资源,需使用学校实验室的,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凭《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验室使用批准通知书》即可免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终止、撤消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将收回被终止、撤消的项目剩余经费,并停止对被终止、撤消的项目经费的后续拨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项目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通过项目结题的学生,可获得以下奖励或政策支持:

(一)凡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直接获得培养方案中的课外学分,其中国家级项目3学分,省级项目2学分,校级项目1学分。

(二)凡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申请2门相关专业课程加分;参与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申请1门相关专业课程加分,具体按照《长春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实施。

(三)以学生为第一作者、长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果相关的论文,凭录用通知可申请版面费。

(四)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长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申请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成果相关的专利,学校将给予大力支持及适当的经费资助。

(五)对在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在各种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四条 凡通过项目结题的指导教师,可获得以下奖励或政策支持:

(一)指导教师按每项10标准学时记载教学工作量,课时费由教务处按素质教育课时费标准支付。

(二)指导教师可按照《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和《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确认标准(修订)》,获得相应的资金奖励和相应的业绩量化标准分。

(三)指导教师申报创新创业教育素质教育课程,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设。

第三十五条 通过结题答辩的项目,其论文和相关成果将由领导小组集结成册,即《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将对开展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对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经评审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字2012[10]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2 - 2013 © 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部) 吉ICP备05001994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