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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是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学分制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可以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评定,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而且,对检查和巩固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考核的成绩也是判定学生是否获取学分和能否毕业的依据。为了认真抓好这一教学环节,保证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顺利实施,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其他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条 每学期每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采用何种考核方式应在培养方案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规定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考试课程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听力、上机等形式考核。

第四条 考查课成绩主要根据平时成绩考核,一般不可以采用期末集中一次测验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节  成绩评定

 

第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总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总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学生平时成绩。没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提问、测验等)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80%;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其实验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其它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70%。课程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课程成绩比例,必须填写《长春大学调整课程成绩比例审批单》,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考查课程成绩平时采取百分制评定,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平时出勤、作业、提问、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方式进行考核,并按照平时成绩1(占40%)、平时成绩2(占40%)平时成绩3(占20%)折合计算。总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特殊的课程,必须填写《长春大学调整课程成绩比例审批单》,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各类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等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为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成绩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实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按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成绩,通过取得相应学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总成绩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出成绩单,同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考试课在考试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考试资格审查主要由任课教师进行。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审批单》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张榜公布。考试资格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1)学生无故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占总次数的1/3未交,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

(2)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非任课教师指导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单必须在理论课考试之前由相关实验中心送达任课教师,影响学生正常参加理论课考试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教学事故处理。

(3)实践环节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习(实验)报告书等有占总次数的1/3未交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不及格”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

第十二条 学生在当前授课学期内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文艺体育竞赛并获得名次,依照学校相关文件可申请免考或加分。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最多可以免考三门当前授课学期的课程;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竞赛并获得前六名,最多可以免考两门当前授课学期的课程;参加市级文艺、体育竞赛并获得前三名,最多可以免考一门当前授课学期的课程。

   (1)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申请免考或加分需填写《学生参加文体竞赛免考(加分)审批单》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学院确认、体育教研部审核后,与参赛通知、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教务处审批。审批后存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

(2)学生参加文艺类竞赛申请免考或加分需填写《学生参加文体竞赛免考(加分)审批单》一式三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与参赛通知、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教务处审批。审批后分别存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

   (3)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三日将《学生参加文体竞赛免考(加分)审批单》送交任课教师所在院部,逾期未送达的审批单自行作废,免考加分手续不予补办。

   (4)学生申请为免考的课程,总成绩按照60分记载,同时标注“免考”标记;根据学生本人意愿也可参加考试,如果未达到及格标准,总成绩按照60分记载,达到及格标准的按照卷面成绩加15分,但总成绩按不超过90分进行记载,同时标注“加分”标记。

(5)学生按照当前学期参加的最高级别的比赛享受免考(加分)待遇,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校医院证明,学院和体育教研部批准,可参加保健班学习,并根据其学习及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

第十四条 停休学的学生成绩直接标注“停休学”标记;学生考试舞弊或缺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舞弊”或“缺考”标记。

第十五条 凡未参加选课或未选中某门课程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选课后且考核及格者,不得放弃其成绩;选课后不参加学习者,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三节  免修、重修、补考与缓考

 

第十六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 0(含3.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存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后,应在考试两周前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期末课程考试。任课教师审查不通过的可填写《长春大学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审批单》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免修考试后,卷面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标注“免修”标记。卷面成绩未达到70分者,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条 全校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同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申请免修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缺考、舞弊、停休学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因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考核不及格,由开课院(部)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组织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单要在理论课补考考试前送达任课教师,并报送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存档。实验课补考及格后可以参加理论课考试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按照60分记载。因其他原因无资格参加期末考试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由开课院(部)在下学期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按“及格”记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课)补考不及格由学校组织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它课程。重修课程按照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毕业前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学生结业离校3个月内学校统一组织返校补考一次。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前填写《长春大学学生缓考审批单》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存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教务处各一份。缓考的办理应从严掌握: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学校医院诊断书,再履行上述手续,出具校外医疗单位诊断书者不予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缓考后,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前把缓考审批单送达任课教师,在任课教师录入成绩时仍未接到缓考审批单,则缓考手续认定无效。缓考手续不予补办。

第三十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四节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和院(部)共同管理,院(部)负主要责任。所有成绩管理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要认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保管好帐号密码,因帐号信息泄露造成成绩被篡改事件者,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上岗教师在开学初到所在院(部)办公室领取教师帐号密码。任课教师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忘,请及时到所在院(部)办公室重新办理。

第三十三条 正常考核的学生成绩,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完毕。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在确认成绩、学时、学分、成绩比例设置等各项信息与培养方案的信息一致后提交院(部)审核。各院(部)办公室要指派专人负责成绩的审核,在检查成绩单上的各项信息无误后,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批。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成绩单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审批通过,并提交到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总库中。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均要求在相应考试后一周内按上述流程登录成绩完毕。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成绩单在经过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进行打印,考试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出四份,本人签字后送交所在系(教研室)主任进行审核,系(教研室)主任核准签字后,放入试卷袋一份,系(教研室)、院(部)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存档,备查。考查课、实践环节课程、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出三份,存系(教研室)、院(部)、教务处各一份。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登录,不得随意更改。确因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等原因造成的成绩差错,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单》,写明更改原因并签字,经院(部)及教务处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原始试卷及成绩单一并报至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如果登录的课程成绩有明显或重大失误的,将视其情节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文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同时追究任课教师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十个工作日内填写《长春大学试卷复查审批表》向开课学院申请复查,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教师所在院(部)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开课院部指派2名以上专业课教师进行复查,如确系评卷有误,由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任课教师更改试卷签字后,将改正后的成绩单及更改审批单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科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教学干事要在学期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院(部)送教务处存档的成绩单与开课通知单上的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开课通知单顺序排列装订,并附本院(部)的开课通知单一份一并送往教务处存档,备查。在院(部)存档的成绩单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归档,并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存档要求的时间保存,如出现遗失、涂改、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由各院(部)教学干事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出《长春大学学生成绩报告单》,盖章确认后送教务处审核盖章,然后转入学生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分制本科学生。

第四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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