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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4-03-15   来源:   浏览人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全校本科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学院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请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技能训练、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私自离校连续两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两周不返校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要求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已注册的学生选课后,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参加的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课程具体考核形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平时考核为百分制,课程总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即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专业实习、军事技能训练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全校素质教育课程按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成绩,通过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数据库并打印出成绩单,同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测验、考勤、实验和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不含实验环节的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有实验环节的考试课程,其实验课成绩占总成绩的10%,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任课教师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考核方式为考查的实验课程,其成绩按40%、40%、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本门课程考试资格(即“无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一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教研部同意,上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免修。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或“缺考”。

第二十三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2.5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 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要把学生某时段所修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其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补考成绩的复议申请时限为该课程补考成绩公布之日起二周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至开课院(部),由开课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由系主任、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教务科。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除外):

1. 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3. 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总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第六章 免修、重修、免听、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二十七条 申请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考试两周前须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成绩不予记载。该门课程随下一学年的重修课程修读。

第二十八条 全校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三十一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门重修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免听重修课须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必须随堂修读的重修课程,均不得通过免听取得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生效(考查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三十四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三十五条 免修、重修、免听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应申请休学。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出国留学,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休学进行科技开发和自主创业。

四十 须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1.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复学。被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学习警告、退学警告、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低于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50%的,给予学习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习警告条件者,或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受退学警告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第三次达到学习警告条件者;

2.第二次出现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通知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

2.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3.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当月的费用不予退还。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本专业学习,可以申请转专业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有关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出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及其它费用,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并通过重修方式完成尚未修满的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达到如下标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学位标准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学分累计小于24学分,申请回校参加相关课程期末考试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

2.因毕业设计(论文)评定成绩不合格,补做合格者(只能补做1次)。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8年,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凡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长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提供学习成绩证明。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学习。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二章   

 

第六十六条  专科学生及专升本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2009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本学期开始在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实施,2008年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仍执行《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字[2005]65号)。

第六十八条 教务处可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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