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关于本科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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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管理,现对本科学生提前毕业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在修业期限内,提前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体合格,学校准予提前毕业。
二、学生在前四个学期已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总学分的50%,且已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9以上,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学生提前毕业的申请时间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的第2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见附件),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查,并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审核。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和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所在学院方可安排其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实践环节教学。
五、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六、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三年时间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要求,德、体合格,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提前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七、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能够正常毕业,仍按学分制标准缴纳学费。
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