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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公寓员工处罚条例
发布日期:2019-09-05   来源:   浏览人数:

为保障公寓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落实各项岗位职责,以强化公寓员工的工作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公寓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到位,特此制定本处罚条例:

1.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一次,扣罚20元,旷工一天扣罚50元;一个月内擅自离岗累计达到3次,扣罚工资200元;累计超过5次,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辞退;

2.对学生反映的意见和困难不重视或者隐瞒不报,未认真落实,消极怠工,每次扣罚50元;

3.抽查中发现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吸烟、打牌、下棋、织毛衣、玩手机等),每次扣罚50元;

4.在岗期间出现饮酒等恶劣影响行为,首次视情节扣罚100-200元,屡教不改者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辞退;

5.在岗期间失职,使外来人员进入公寓,未造成事故及损失的,扣罚100元;因此造成事故及损失,视情节扣罚200-800元;影响恶劣的,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辞退;

6.因服务态度、工作失职等被学生投诉并核查确切的,扣罚100元;与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者,扣罚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辞退;

7.管辖公寓楼发生偷盗事件的,当班门卫扣罚100-200元;累计发生两次,当班门卫及管理员均扣罚200元;

8.查寝时私自乱翻学生宿舍内物品,或偷拿学生物品,经核实一次扣100元,若偷盗数额巨大报学校安全处依法处理;

9.接受学生有目的的馈赠,一次扣罚50元;吃、拿、卡、要等行为一经证实,公寓辅导员办公室(公寓管理办公室)有权辞退;

10.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服务的(如为学生烧水、做饭,洗衣等),一次扣罚50元;

11.发生以上情况取消当事人当学期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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