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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   浏览人数:

2022年5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在籍且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固定岗位设以下五种:1.教学助理;2.科研助理;3.行政管理助理;4.后勤服务助理;5.校园文明监督岗。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长不低于20小时,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所在地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每月最多不能超过20小时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聘用程序

第二十条 校内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于每年3月份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经与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结合本人实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联系申请学生聘用部门进行面试、考核。

第二十条 各聘用部门通过面试、考核后确定聘用人员,与聘用人员签定《长春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此协议一式三份,学生本人、聘用部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招聘一次,应聘者在同一岗位可连聘两次,原则上一人不得兼职两个岗位。

二十九条 对不胜任工作或学习成绩下降等表现不良者,随时予以解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长大学字[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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