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6最新征兵政策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大学生入伍经济收益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1.大学生特别奖励金。从今年起开始,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含大学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人16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负担。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2016年我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两年平均可领取优待金51500元)。对在服役期间立功的,按立功等级增发优待金5%至15%。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
3.义务兵津贴。按平均水平计算,义务兵第一年津贴为每月650元左右,第二年津贴每月750元左右,两年在部队领取的总津贴费约16800元。
4.复员费。由部队发放,包括基本复员费和医疗保险,合计为2840元。
5.养老保险。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役后,合计有16520元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6.一次性退役金。国家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年4500元,两年合计9000元。
7.地方政府退役经济补助。按照每年4500元的标准,义务兵服役两年可领取退役经济补助9000元。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8.大学生义务兵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本科、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高中学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后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本人申请,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综合以上八项,我省专科大学生(以学制三年为例)义务兵平均可得到145700元经济收益,本科大学生义务兵平均可得到153700元经济收益。
二、完善就业保障机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就业发展渠道进一步拓宽
1.在公务员招录方面。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拿出不限专业条件职位一定比例名额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
2.在事业单位招聘方面。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条件报考事业单位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
3.在政法干警招录方面。按国家规定,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安排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的20%招收大学生退役士兵。
4.专武干部招录方面。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全部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和转业军官中招录。
5.在国有企业聘用方面。全省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的10%名额,招收同等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
6.在扶持自主创业方面。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特别鼓励和扶持政策:(1)享受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每户每年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目前为8000元,可上调20%,达9600元),依次抵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享受创业贷款。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3)享受优先入驻创业园。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进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三、健全学业保障机制,大学生退役学历升级复学政策进一步完善
1.考研计划单列、加分或免试读研。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规模在5000人以内),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2.“专升本”计划单列、免试入读。符合条件的退役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专升本”,我省规定录取比例不低于50%(国家规定不低于30%)。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服役期间荣获1次“优秀士兵”(国家规定“三等功”奖励)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含在校生、高校新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3.退役复学可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我省要求各高校要制定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调整专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且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
4.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高职单招加分。从今年开始,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参加省属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试点考试,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部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入伍服役算实习经历。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6.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或者是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7.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依法征兵和工作责任追究得到进一步落实
1.落实征兵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征兵主体地位作用,将征兵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绩效考评和各级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征兵任务,大学生征集比例不达标,退兵超出要求的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双拥模范城(县)”、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对相关领导问责。
2.明确高校征兵工作责任部门。在省教育厅增设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省高校大学生国防教育和征兵工作。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武装机构建设,统一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征兵工作组织实施。
3.实行兵役登记查验制度。每年兵役登记结束后,县级兵役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且拒不改正的适龄青年逐一核实登记,并通报当地人社、教育等部门,供其在公务员考录、办理出国和升学工作中予以查验。
4.依法查处拒服兵役行为。对因拒服兵役退兵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本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两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复读资格;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处分。
5.推进征兵廉政建设。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对退回新兵逐一进行倒查,凡属责任退兵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