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2019〕24号
各学院学办: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201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字[2018]1号)文件精神,2019年,高校学生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提高,需要学校部分学生缴纳相应费用,以保障学生医保待遇得到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
为2019级、2018级(研究生、本专科生、3+2、3+4、专升本)。
二、缴纳时间段限
由于高校学生医保费用按照学年方式缴纳,所以本次缴纳时间段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
三、缴纳标准
2019-2020学年时间段限内,为2019级、2018级(研究生、本专科生、3+2、3+4、专升本)。缴费标准为200元/年/人。
四、方法步骤
(一)核对学生信息
由于缴纳费用的学生涉及修学、退学、降级、转班和19级新生学生信息录入等情况,需要学院专门人员登录医保系统逐个班级核对学生信息,核对时无需删减或调整任何信息。核对后,将上述学生信息按照《长春大学在校学生缴纳医保费用明细表》(附件1)要求填写,统一到学生管理科进行删减和调整。登录系统核对信息
方式如下:
1.登录长春市医保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168.33.110:9005/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如下图:
2.进入系统后,输入班级名称,点击【开始搜索】键,再点击班级进入下一界面。如下图:
3.点击上图中【开始搜索】键进入下一界面,点击界面中【上一页】、【下一页】键开始核对信息。
(二)调整信息
学院学生信息核对后填写《长春大学在校学生缴纳医保费用明细表》,由负责医保工作的专门人员携带此表格到学生管理科进行核对调整。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照缴费方式以班级为单位统一进行缴费。
(三)缴费方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吉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能划转后,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教育局三家单位根据税务征收系统、医保征收情况及长春学校缴费实际确定:2019年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方式由以往的学校对公账户向医保专户转账,改为学校代收学生医疗保险后,通过现金或个人银行卡刷卡形式缴纳到各合作银行。
(2)学院收取2019-2020学年时间段限内,2019-2020学年时间段限内,为2019级、2018级(研究生、本专科生、3+2、3+4、专升本)。缴费标准为200元/年/人。
(3)由于缴费方式的改变,需要各学院收取学生医保费(2019-2020学年时间段限内),在9月23日前将医保费打入卡号为:6217 9006 0002 5949 902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名:张明璐,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春卫星路支行。交费时按班级逐一交费,形成交费小票,并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
五、时间安排
1.信息核对时间:9月16日-9月21日
2.缴费时间:9月21日-9月23日。
六、工作要求
按时缴纳医保费用关乎每名学生的切身利益,学院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医保缴费工作的重要性,要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确保每名学生自觉自愿缴纳费用,依据时间安排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 1.《长春大学在校学生缴纳医保费用明细表》
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11日
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年9月11日印发 |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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