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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请销假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2-15   来源:学生管理科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规定,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学生早操、上课、晚自习、实训、实验、考察写生、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次修订)》行处理:

(一)因病或其他事由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二)因病或其他事由需要离校去外地的;

(三)因病或其他事由夜间不能返回寝室住宿的;

(四)学期开学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

第四条 请假学生须本人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条,注明详细的请假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学生请病假必须有校医院或经校医院签字认可的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生因事请假需提供有关证明,由审批人签字后生效。请假条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学院各留存一份。如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病等)无法办理手续的,需电话告知辅导员,亲友、班长及时代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签字批准;3天以上2周之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工作处处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请假超过6周,或者单次请假超过6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应申请休学。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七条 学生请假被批准之后应主动告知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班干部代为转告。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注册报到。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事前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寒暑假和法定假日前,学生应主动登记自己的去向情况,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过后,因故未按时返校者,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辅导员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未经请假或未被批准续假者,自应报到之日起计,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离开学校去往外地的,必须由学生家长同意方可开具请假条,学生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后,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并与家人和辅导员保持联系。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实习、考察写生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并报辅导员备案,返校后补办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院(系)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再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凡学生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离校外出、夜不归寝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请销假办法》(长大学字〔2013〕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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