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修订)(一)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   浏览人数:

201671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62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录取取得长春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寝室、社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集体类奖学金。

(一)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

(二)为鼓励学生社团加强自我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设立优秀学生社团奖学金,授予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

(三)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设立优秀寝室奖学金,授予优秀寝室荣誉称号;

四)优秀集体类奖学金的四种类别以及奖励金额、比例:

奖励名称

奖励金额

比 例

奖励对象

优秀班级

1000/

参评班级总数的10

在校班级

优良学风班

500/

参评班级总数的10

在校班级

优秀学生社团

500/

参评社团总数的10

在校注册社团

优秀寝室

200/

参评寝室总数的20

在校学生寝室

第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个人类奖学金。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优秀,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一等奖学金,授予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授予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授予年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单项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设立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文体活动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社会工作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授予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奖学金,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优秀个人奖学金类别及奖励金额、比例:

类别

 奖励名称

  荣誉称号

奖励金额

学习

优秀

奖学

校长奖学金

校优秀学生标兵

2000/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

校级优秀学生

1500/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5%

二等奖学金

院级优秀学生

1000/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

年级优秀学生

500/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0%

精神文明奖学金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300/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5%

社会工作奖学金

优秀学生干部

300/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4%

校级学生干部参评奖学金总数的10%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300/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4%

文体活动奖学金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300/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

社会实践奖学金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300/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

第七条 学校表彰优秀毕业生

为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设立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八条 学校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具体评选办法见《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具体评选办法见《长春大学社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室,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Copyright 2012 - 2013 © 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部) 吉ICP备05001994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