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录取取得长春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寝室、社团,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集体类奖学金。
(一)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荣誉称号;
(二)为鼓励学生社团加强自我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设立优秀学生社团奖学金,授予“优秀学生社团”荣誉称号;
(三)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设立优秀寝室奖学金,授予“优秀寝室”荣誉称号;
(四)优秀集体类奖学金的四种类别以及奖励金额、比例:
奖励名称 |
奖励金额 |
比 例 |
奖励对象 |
优秀班级 |
1000元/班 |
参评班级总数的10% |
在校班级 |
优良学风班 |
500元/班 |
参评班级总数的10% |
在校班级 |
优秀学生社团 |
500元/个 |
参评社团总数的10% |
在校注册社团 |
优秀寝室 |
200元/个 |
参评寝室总数的20% |
在校学生寝室 |
第六条 学校设立优秀个人类奖学金。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优秀,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
1.校长奖学金,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一等奖学金,授予“校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授予“院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授予“年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单项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设立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文体活动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授予“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社会工作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授予“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奖学金,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授予“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优秀个人奖学金类别及奖励金额、比例:
类别 |
奖励名称 |
荣誉称号 |
奖励金额 |
比 例 |
学习 优秀 奖学 金 |
校长奖学金 |
校优秀学生标兵 |
20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 |
一等奖学金 |
校级优秀学生 |
1500元/人 |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5% | |
二等奖学金 |
院级优秀学生 |
1000元/人 |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7% | |
三等奖学金 |
年级优秀学生 |
500元/人 |
同年级专业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0% | |
单 项 奖 学 金 |
精神文明奖学金 |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5%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优秀学生干部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4% | |
校级学生干部参评奖学金总数的10% | ||||
科技创新奖学金 |
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4% | |
文体活动奖学金 |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 |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300元/人 |
学院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3% |
第七条 学校表彰优秀毕业生。
为表彰大学期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设立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八条 学校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具体评选办法见《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等文件规定。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
具体评选办法见《长春大学社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室,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