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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四)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   浏览人数:

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a、b、c项累计计算分数。

(4)军训获先进集体称号的每个成员加2分;获先进个人称号者加3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6)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及条件:

1.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学院毕业生总数的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评优秀毕业生:

(1)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累计三学年、专科生累计两学年获得一等以上奖学金,并且其他学年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2)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并且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以及感动校园人物、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干部、团风式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3)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三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并且在国家或省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比赛中获得过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者。

第十四条 组织和实施单位。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下发各学院;各学院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进行组织评选。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选,单项奖学金(其中的社会工作奖学金分为校、院两级评选,学生不可重复申报,其余单项奖学金以学院为单位评选)、优秀班级、优良学风班以学院为单位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优秀学生社团在全校范围内评选,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校团委负责组织;优秀寝室的评选以公寓楼为单位评选,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评审流程。

(一)各类个人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流程为: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部门)评选审核,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院(部门)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签批。

(二)各类集体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单位申请,学院(部门)评选审核,学院(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学院(部门)公示,学工处审核,学校公示,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签批。

第十六条 评审时间。

(一)各类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二)毕业年级只评审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且只评审学习优秀奖学金,奖金额度减半,不评审单项奖学金和集体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每年六月份毕业生离校之前。

第十七条 评审方式。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实行评选制,即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参考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选。

(二)优秀集体类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均实行申报制,即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三)单项奖学金根据申请参评学生的加分成绩排名,参考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选。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则对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参加各类竞赛、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高者优先考虑;单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五)学习优秀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各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三项奖学金不可兼得,但与各类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专项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专项奖学金与各类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兼得。

第十八条 公示及申诉处理。

各学院或相关单位必须将各类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诉,该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学院或相关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单位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学金评选比例计算严格执行四舍五入的原则,学习成绩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长大校发〔2016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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