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寝室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登记住宿,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使用及存放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禁止吸烟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四)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六)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七)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八)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九)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
(十)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十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四)伪造、贩卖各种证件者;
(十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十六)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十七)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辆者;
(十八)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摆摊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或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者;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包括上课、实习、劳动、毕业设计、早操、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1至3天或累计旷课5—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4至5天或累计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6至10天或累计旷课26—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连续11至15天或累计旷课51—7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75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听老师劝告,在课堂上看与本课程无关书籍、资料,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听老师劝告,妨碍他人听课学习,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上吃东西、玩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上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课堂上说脏话,辱骂、顶撞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学生干部为在学校或院部团委、学生会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正式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寝室长等。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习期间,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一年内受到院部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