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部及相关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相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管理部门: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学院或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本、专科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
(二)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或院部提出违纪事实;学生在集体宿舍违纪,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违纪事实;学生违反国家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安全处查清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通报批评由院部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通报全校。
(二)警告及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四)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部有权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的执行:
(一)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或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
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达六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在离校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
2.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院部审核,学校批准,符合终止条件的可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
(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书下达后15日内。
(二)学校复议后,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吉林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5日内。
(三)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学年内剩余月份的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逾期不办者,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按照《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起始时间为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
第四十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不符合解除条件和程序者,处分期限顺延12个月。解除处分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不予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在毕业年份的5月30日前达6个月以上未满12个月,符合解除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提出申请时限为毕业年份的5月30日前,过期毕业前不再受理,毕业后6个月内未提出申请不再受理。
毕业前(以5月30日为准)6个月内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达12个月后,持毕业后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出具的综合表现证明,回学校根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限为处分期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过期不再受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处分期内未受过违纪处分;
(四)在处分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的进步;
(五)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
第四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处分期间的表现。
(二)本人在班会上宣读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全体学生评议,集体投票表决同意率达80%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已毕业学生持毕业后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出具的综合表现证明,向学院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报送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学生工作处形成《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进修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长大校发〔2016〕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