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O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吉高校发[2008]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保证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职辅导员。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组织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和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弘扬和培育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积极开展引导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主动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积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深入学生,关注心理问题学生,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积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学生思想、心理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四)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编制总体上按照师生比1:200核定划拨,特殊教育学院残疾大学生辅导员按照师生比1:100核定划拨。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以及相对稳定的原则,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都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从专业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3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八条 在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中配备兼职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活动。
第九条 每个新生班级配备一名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助理从高年级优秀学生干部中选聘。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较强的政治辨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品行端正,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四)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五)接受过系统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从事一年以上校、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等相关单位组成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提高
第十二条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开展辅导员的培养和能力建设工作,着力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创新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心理辅导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在教师培训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培训工作。设立学生工作研究专项基金,用于辅导员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辅导员培训与研修机制。对辅导员实施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专职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保证专职辅导员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指标单列。
第十七条 学校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可转向教学、科研等工作岗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体制。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组织部、人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并参与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对辅导员进行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包括职业素养、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等内容的考核。考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人事处、纪检办、学院和一定比例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际工作和考核情况评选出优秀专兼职辅导员和班主任,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被评为校优秀辅导员,将作为参评国家、省、市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对考核优秀者,在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在提拔、聘任等方面优先考虑。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每月200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通讯补贴50元、交通补贴50元。兼职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或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得不到学生认同,反映差、威信低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应取消辅导员任职资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