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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
发布日期:2016-09-20   来源:   浏览人数:

学工处函[2016]29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吉财教[2016]733号文件精神及下达的计划指标,现将我校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920-10月10各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参照《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及《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按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个档次进行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为5%

1. 老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对老生的困难认定进行调整,将毕业生及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从困难生名单中去除,近期因某种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老生需向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当年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2016级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新生向学院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当年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报送材料要求

1010各学院报送《长春大学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老生)》一式一份(此次补充认定的学生需在统计表的备注栏中标明“补充认定”),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一份,要求按照年级和班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报送补充认定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按照统计表顺序排序;《长春大学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2016级新生)》一式一份及EXCEL电子表格一份,要求按照年级和班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报送学生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按照统计表顺序排序。

表格《长春大学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样表)的电子版到长春大学学团工作交流平台下载。

二、国家奖、助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工作参照《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长春大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长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1. 各项奖助学金名额分配

 

国奖
(本科)

国奖
(专科)

励志

省政府

助学金

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

2

0

38

6

262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3

0

48

8

342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2

0

39

7

267

管理学院

3

0

54

9

400

经济学院

2

0

35

6

249

人文学院

1

0

20

3

138

行政学院

1

0

14

2

100

理学院

2

0

31

5

213

外语学院

1

0

25

4

185

特殊教育学院

2

0

38

6

259

美术学院

1

0

23

4

155

食品学院

1

0

11

2

80

园林学院

1

0

11

2

77

音乐学院

1

0

18

3

125

国际教育学院

3

1

54

9

389

应用技术学院

0

0

3

1

28

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

0

0

9

2

66

合计

26

1

471

79

3335

2. 时间安排

(1)9月28-10月10各学院完成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上报工作;

(2)9月28-10月25各学院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公示及上报工作;

3.报送材料要求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一式两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一份,要求按照年级和班级排序。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一式两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一份,要求按照年级和班级排序。

(3) 国家助学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一式两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一份,要求按照年级和班级排序。

(4)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所附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需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一式两份,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一份,要求按照年级和班级排序。

上报材料经学校评审后不予退回,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备份存档材料。

4. 注意事项及要求

(1)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突出,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请务必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详细条款;

(2)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3)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在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范围内;

(4)获得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长春市建行卡卡号。请各学院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并核对卡号,确保奖学金的顺利发放;

(5)各学院的电子表格为EXCEL电子表格,各项申请表人员顺序要与电子表格内人员顺序一致,各项名单中“入学年月”的填写格式为“年-月”,如“2016-9

(6)请各学院务必使用长春大学学团工作交流群共享内“2016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各项表格样例”里面的《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长春大学获2016年度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样表的电子版(相应字段的格式已按照教育厅的要求设置)。

以上认定评审工作学院各自所需存档材料请自行单独要求。本通知不做统一要求。

            

附件:1. 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民主评议测评表

      3. 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记录

4. 长春大学2016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5.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7.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8.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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