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课程及教学环节,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记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参评奖助学金、出国学习交流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成绩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教学院(部)是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每门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中的规定严格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第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低50%。形成性考核可以采取考勤、测验、作业、课堂交流、论文、实践操作、调查报告、期中考试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期末考核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上机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考查课程要注重形成性考核,合理设定考核内容、方式、比例,不能只采用期末集中一次测验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 成绩评定
第七条 经教务处批准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可以依据改革方案调整成绩构成比例,但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50%。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总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原则上考试课程总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学生平时成绩,没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测验、课堂表现等)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80%;有实验环节的理论课,其实验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其他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70%。课程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
第八条 考查课程成绩平时采取百分制评定,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平时出勤、课堂表现、作业、测验、实验等方式进行考核,并按照平时成绩1(占40%)、平时成绩2(占40%)、平时成绩3(占20%)折合计算。总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已经申请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按照改革方案设定成绩比例。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各类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练等一般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十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为考查课,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进行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实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通过取得相应学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相关课程和成绩的认定。本科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入院(部)对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对部分不是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按选修课程记载,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转入后,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总成绩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出成绩单。
第十四条 所有考试课在考试前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考试资格审查主要由任课教师进行。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不准参加考试学生审批单》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并由任课教师负责告知相关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无故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占总次数的1/3未交,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
(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理论课考试资格,成绩按“0”分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非任课教师指导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单必须在理论课考试之前由相关实验中心送达任课教师,影响学生正常参加理论课考试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实践环节课程(包括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缺课时数超过计划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习(实验)报告书等有占总次数的1/3未交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资格,成绩按“不及格”记载并标注“无资格”标记。
第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成绩直接标注“休学”,学生考试缺考,标注“缺考”,以上标注的课程成绩均按“0”分记载,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的标注“舞弊”成绩按照“无效”记载。
第四章 免修、重修、补考与缓考
第十六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但需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第十七条 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免修学生需在课程期末考试两周前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与修读该课程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和考试)。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课程免修成功,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否则,课程免修失败,成绩不予记载。该门课程随下一学年的重修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 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程等不能申请免修。对于参军复员的学生,可以按照《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的要求,申请免修军事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大学体育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一次。
第二十条 对于在校学生通过学校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在国(境)外期间所学课程如达到外方学校修读要求,按照《长春大学本(专)科生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规定》我校将对其所取得的学分做整体认定,出国(境)期间涉及到的思政课程须回校后进行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考试课,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考查课不允许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取得相应学分。缺考、舞弊、停休学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由学校组织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它课程。重修课程按照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毕业后统一组织补考一次,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一年内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前填写《长春大学学生缓考审批单》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核后,存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教务处各一份。缓考的办理应从严掌握: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学校医院诊断书,再履行上述手续,出具校外医疗单位诊断书者不予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办理缓考后,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前把缓考审批单送达任课教师,在任课教师录入成绩时仍未接到缓考审批单,则缓考手续认定无效。缓考手续不予补办。
第二十六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和院(部)共同管理,院(部)负主要责任。所有成绩管理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要认真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保管好帐号密码,因帐号信息泄露造成成绩被篡改者,相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上岗教师在开学初到所在院(部)办公室领取教师帐号密码。任课教师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忘,请及时到所在院(部)办公室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考核的学生成绩,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完毕。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在确认成绩、学时、学分、成绩比例设置等各项信息与培养方案的信息一致后提交院(部)审核。各院(部)办公室要指派专人负责成绩的审核,在检查成绩单上的各项信息无误后,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批。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成绩单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审批通过,并提交到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总库中。补考成绩、重修成绩均要求在相应考试后一周内按上述流程登录成绩完毕。
第三十条 学生成绩单在经过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进行打印,考试课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出四份,本人签字后送交所在系(教研室)主任进行审核,系(教研室)主任核准签字后,放入试卷袋一份,系(教研室)、院(部)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存档,备查。考查课、实践环节课程、全校性素质教育课程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打印出三份,存系(教研室)、院(部)办公室、教务处各一份。
第三十一条 成绩一经评定、登录,不得随意更改。确因评定有误或漏登、错登等原因造成的成绩差错,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单》,写明更改原因并签字,经院(部)及教务处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原始试卷及成绩单一并报至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如果登录的课程成绩有明显或重大失误的,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文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同时追究任课教师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十五日内填写《长春大学试卷复查审批表》向开课学院申请复查,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教师所在院(部)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开课院(部)指派2名以上专业课教师进行复查,如确系评卷有误,由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任课教师更改试卷签字后,将改正后的成绩单及更改审批单经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科进行更正。
第三十三条 各院(部)教学干事要在学期结束前三日内,将本院(部)送教务处存档的成绩单与开课通知单上的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开课通知单顺序排列装订,并附本院(部)的开课通知单一份一并送往教务处存档,备查。在院(部)存档的成绩单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归档,并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存档要求的时间保存,如出现遗失、涂改、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各院(部)教学干事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出《长春大学学生成绩报告单》,盖章确认后送教务处审核盖章,然后转入学生工作部(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长大教字【2006】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