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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促进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控制、按类实施、双向公开、择优调转。

第三条 学生自愿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及审定学生转专业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研处、人事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生转专业工作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室)负责人、院办及学办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院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标准(条件),接收学生的数量,并审核转专业学生的材料等事宜。

第三章 分类和原则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中外合作教育类”“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以下简称ISEC)项目类”“控制类”和“基本类”四类专业分类实施。中外合作教育类专业指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ISEC项目类专业指学校的ISEC项目专业;控制类专业指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不满三届的新办专业以及近五年内获评的省级及以上优势特色专业和吉林省高校专业综合评价A类专业、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学校优势学科有强力支撑作用的专业;基本类专业指上述三类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基本类与控制类专业内,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相互转专业;文史类专业学生可以相互转专业;文理兼招类专业可以转入文理兼招类专业;理工、文史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理兼招类专业;文理兼招类专业学生,高考报名科类为理科的可以转入理工类专业,高考报名科类为文科的可以转入文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科目相同的艺术类专业可以相互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相互转专业。

(二)基本类专业实行“转出不受限,转入按比例”原则,即不限制专业转出学生数量,接收学生数量依据专业办学能力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0%。

(三)控制类专业实行“转出按比例”原则,即转出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0%,接收学生数量依据专业办学能力确定。

(四)中外合作教育类和ISEC项目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与基本类和控制类专业之间不能相互转专业。原则上ISEC项目类专业学生不允许转专业。中外合作教育类专业学生,不同项目间不能相互转专业;相同项目内可互转,互转原则与基本类和控制类专业要求一致,接收专业学生转入后,学生总数不能超过该专业规定的招生计划数。

(五)部分专业因学校办学条件不足,须单独向学校提出申请,可适当减少专业接收数额比例。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可填报三个志愿。填报志愿数不足且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时,视为自动放弃;填报的三个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为转专业不成功,不再提供转专业机会。

第九条 转专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志愿相同的,按照考试课的相对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再相同的,依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排序。

相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RGPA=GPA-∑GPA/K

其中:RGPA为学生相对平均学分绩点,GPA为学生平均学分绩点,K为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总数,∑GPA为这些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之和。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学校本科学籍,完成学习注册,不欠任何费用;

(二)政治思想进步,表现优良,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对身体条件的要

求;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四)第一学年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无不及格。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学生;

(三)招生录取时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预科班、民族班、内地高中班、全纳教育班、专升本、“3+2”高职本科衔接、“3+4”中职本科衔接、参加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等);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符合相关要求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

(二)学生确有身体上的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退役后复学且符合《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三次修订)》的;

(四)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和学习存在特殊困难的基本类和控制类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调整到限定专业。学生提交专业调整申请时间为大学二年级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须降级学习。限定专业从上一年一志愿录取率和报到率都较低的专业中选定。

第五章 工作流程及转专业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转专业工作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具体工作流程详见教务处通知。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照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进入新专业就读。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籍变动由转入学院负责,转出学院协助,教务处统筹,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住学生宿舍(跨校区的除外)将随学校下一次宿舍调整时统一安排。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后,接收学院需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原专业合格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教务处备案后,予以确认,登录成绩,其他不能认定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计入。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不得免修,由接收学院为学生安排课程修读。

(五)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等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完整、真实和规范。

(六)转专业工作结束后,统计专业年级学生数,连续两年或三年内有两次转专业后人数少于当年招生计划50%的专业,原则上停止招生;在吉林省高校专业综合评价中结果为C类的专业,原则上停止招生。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限制学生转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背工作原则和工作流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报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长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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