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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大创计划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学校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五条 大创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和校级自筹四个层次,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自由申报、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资助目标明确、思路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创业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大创计划工作。组长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科研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校团委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大创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两办主任、系(室)负责人、创新实践中心主任等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大创计划宣传、发动、申报和评审工作;向学校推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创计划候选项目;负责检查和监督本院学生所承担的各级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评审、验收本院学生承担的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鼓励学生根据教育部大创计划《重点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申报项目。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五)项目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指导教师可由项目所属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聘请。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每个项目聘请1—2名指导教师。

第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的实施时间原则上1—2年,承担项目的学生需充分利用假期及课余时间完成研究计划,不得占用课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需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经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书的电子版一并提交到学院。学院组织教师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推荐项目及推荐级别及排序,经学院公示,由主管院长审核并签字盖章,推荐项目的项目申请表及汇总表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推荐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确定拟推荐立项的项目及项目所属的推荐级别,同时对其提出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列入大创计划的项目按级别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需提交《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经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后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中期进度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开展中期检查答辩,对不按时提交中期进度报告书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六条 大创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成绩和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连同结题论文、成果等相关材料及其电子版一并交至学院创新实践中心,创新实践中心需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满足结项要求,出具是否可以结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材料审议和会议答辩,并对项目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等级。对通过结题答辩的项目个人或团队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研究成果被专家组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并延期结题;如仍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题者,学校将停止项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期结题的大创计划项目的相关成果和材料按级别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和《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延期结题项目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同时汇报项目已开展的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如项目名称、成果、完成人、指导教师结项时间等信息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签字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变更申请表交由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项目变更申请人,同时将变更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创计划工作,校院两级要统筹规划、集约管理,并根据项目进度按相关制度使用,并做好经费使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长春大学大创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购买与创新创业相关的或项目研发相关的图书、资料等。

(二)物资购置:购买项目相关的办公用品;项目研究相关的实验室用品、消耗品等;项目研究所必要的低值设备、工具、家具等物资;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批同意的设备(软件)。

(三)外出调研:需填写《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外出调研申请表》,按《长春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劳务服务:经指导教师审批的翻译、咨询、劳务、制作、加工等产生的费用。

(五)支撑项目相关竞赛活动:经指导教师同意,用于支持项目参加相关竞赛活动。

(六)其他:承租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终止、撤消的项目,凡已有经费支出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要停止对被终止、撤消的项目经费的后续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项目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项目结题的学生和指导教师,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奖励认定及教学业绩成果赋分。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结题答辩的项目,其论文和相关成果将由学校集结成册,编辑成《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评审被确定为省级以上级别大创计划项目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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