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本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所进行的全面的综合训练。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模拟、数据处理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文献资料查阅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等基本技能;
(三)培养学生严谨求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四)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使学生受到一次完整的科学研究基本过程的初步训练。
第二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原则上集中在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进行,一般应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学期末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应完成文献阅读等前期准备工作,集中用于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周数。
第三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
第五条 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达到巩固、深化、综合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
第六条 选题应在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结合生产实际、科研课题与实验室建设的题目。如果实际课题不足时,也可以选择少量具有代表性的模拟课题,但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
第七条 选题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选题要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应与技术开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不断更新内容,增加现代化实验和计算手段。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确定,应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题目的大小和难易要适度,防止贪大求全或过小过窄过深,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任务。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题目一律填写《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请表》,经系(教研室)集体讨论确定,以保证题目的深度、广度、工作量的合理性及题目结果的预测性。选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课题题目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后,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采取自选与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课题。学生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特长和兴趣自拟、自定课题。学生最后的选报题目由系(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平衡确定。
第十一条 课题题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如必须改动时,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填写《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课题题目更改审批表》。各学院应于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将《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落实情况统计表》分别送交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近三年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5%。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对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只能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在外单位结合科研和生产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可以聘请相当于讲师以上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但系(教研室)必须指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联系,明确教学要求和进度,协调有关问题。校内联系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负责,并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 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每个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以不超过8人为宜。各专业可以适当聘请校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但必须由系(教研室)指定校内联系教师,并填报《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外聘指导教师审批表》。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题目申报程序,做好毕业设计开始之前各方面准备工作,编制毕业设计(论文)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标准,及时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写出评语、评定成绩,还要根据系(教研室)安排认真参加答辩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联系两次,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并进行质疑。对毕业设计(论文)中学生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答疑或提供资料线索。在整个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的检查情况应记录在《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上,并按要求签字。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及设计思想与设计方法的指导;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造性,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指导教师还要具体指导学生做好调查研究、查阅文献、阅读中外文资料、使用工具书、绘图、计算、整理资料、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等工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因公出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时间超过两周者,应由学院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完成每一阶段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并关心爱护学生、帮助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项工作。学生本人应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对自己全面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通过努力工作获取知识、增长才干、自我训练、培养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严格按照《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附件3)和《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附件5)的要求,认真、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自觉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学生应按规定向指导教师做阶段性工作汇报,听取导师意见,以便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结合实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经学院批准,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尊重所在单位安排,遵守所在单位和部门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领导,爱护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每周应完成不少于40小时的工作量,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者,亦应遵守有关单位的作息时间并保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学生因病、因事须请假,请假1—2天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系(教研室)主任批准。凡未获准假,擅自停止工作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累计6天(含6天)或请假累计12天以上(含12天)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不得抄袭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手册》,该手册是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的重要参考材料,没有《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不能参加答辩。如果丢失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应认真规范,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否则不准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
第三十条 采用校、院两级答辩制度。成立校、院两级答辩委员会,按照《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细则》(附件2)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各学院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要求,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第三十二条 答辩内容以毕业设计(论文)为主,也可以涉及与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相关的其他学过的知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在答辩前应按学校规定聘请业务相通的人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全面、认真的翻阅毕业设计(论文)及材料,并写出评语。对有立论错误、原理问题、理论与实验不符等原则问题,应退回修改或重做。
第三十四条 所有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参加现场答辩。不答辩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结果排序,抽取后5%的学生,进行校级及格答辩。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推荐或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争优的学生(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可参加校级争优答辩。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力求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三十八条 评定成绩的主要依据是:
(一)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成果;
(三)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图纸)的质量;
(四))答辩中回答问题的情况;
(五)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表现(包括认真努力程度、学风等)。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结构分”的评分方法,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分别给分,按比例加权。其中,指导教师的权重一般为20%、评阅人的权重一般为5%为宜。各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的具体特点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评阅人原则上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且由系(教研室)主任选定。评阅人评阅后应在《毕业设计(论文)手册》中写出评语、评定成绩并签名。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学院答辩委员会最后确定,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一般每个班优秀率应占15-20%,良好率占30-40%。对于没有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或弄虚作假、抄袭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系(教研室)应认真做好本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报告,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领导及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要严格执行《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各级岗位职责》(见附件4),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学院院长具体领导,系(室)具体负责,以专业为单位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学院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估。
第四十五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要按照《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见附件5)的要求,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工作。检查以各学院为主,学院检查至少要每月一次,系(教研室)自检至少要每月两次。教务处主要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九章 成果及评优
第四十六条 通过毕业设计(论文)产生的论文(学生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专利(以毕业设计(论文)研究为基础申请的)、获奖、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所有权归属长春大学。
第四十七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审批,学生不得擅自发表毕业设计(论文)成果。需要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办法详见《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与资料归档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当学期放假前将总结材料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将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整理后装入《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交指导教师统一送交学院资料室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管理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资料都要在答辩结束一周内收齐,登记造册,编号归档。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要选择有代表性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原件一至两份,在答辩结束一周内由各学院统一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汇总后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其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教务处负责编制《长春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用于全国高校交流和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属公款购买及复印的毕业设计(论文)所使用资料,用完后一律交学院登记造册归资料室保管。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要留存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各类材料的电子文档,建立毕业设计(论文)文档数据库。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若本管理规定与过去学校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长大教字[2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