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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一)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   浏览人数:

201671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62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录取取得长春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已受过两次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资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数额较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数额较大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者,且数额较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校安全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礼堂、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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