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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证章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为了加强学生证章(包括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提高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以及寒暑假享受火车票半价的优待证明;校徽是证明本人在校期间学生身份的标志。

第二条 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由本校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经复查合格取得本校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领到学生证、校徽后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私自涂改,不准转借或送予他人,对违反者除没收证件外,还将根据由此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每学期初,学生本人须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一律无效。每年9月份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教务处对学生证的火车票优惠卡进行充值,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条 学生证中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内的家庭所在地一项要如实填写,不得谎报或擅自涂改家庭地址,如有变动,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生私自涂改证件或借证购买优惠车票者,一经发现,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校徽如果遗失,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挂失补办。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校徽不收费,补办者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补办时应携带补办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到教务处办理,火车票优惠卡损坏无法充值的学生可以到教务处重新购买。

第六条 补办和换发学生证、校徽时间为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其余时间只可进行遗失登记。

第七条 丢失的学生证和校徽重新找到者,应将补办的学生证和校徽及时交回教务处。拾到他人的学生证和校徽,应立即送交教务处。谨防他人利用学生证、校徽进行不法活动,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学生的利益。

第八条 每个学生只准有一个学生证和校徽,如遇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使用多证等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取消其乘火车半价优待,同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必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到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教务处换领学生证。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办理注销手续时,以班级为单位收齐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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