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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认定范围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包括: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3)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

4)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造成经济困难;

5)单亲,随母亲生活且无固定收入。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无固定经济收入或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包括:

1)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被当地政府列入低保户;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需常年支付医疗费用;

4)学生或学生家庭发生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在老、少、边、穷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遭遇自然灾害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1.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小组

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小组,认定小组采取班级推荐的方式选出由11人组成,主要包括辅导员、班级干部、普通同学代表等,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小组成员名单由班级全体同学会议通过。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和评议工作。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学办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及院学生干部代表担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全面工作,对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困难档次,经公示后报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审批。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手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并与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材料提交学院。

2.班级民主评议

以班级为单位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测评表》,并计算出申请学生的测评同意率,达到60%以上者报年级专业评议小组。

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说明情况,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参照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确定并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

3.年级专业评议

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年级专业通过班级评议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班级测评情况、学生平时消费及表现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一并报学院。

4.学院审核

学院根据年级专业评议结果及评议小组意见,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5.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的评审程序和上报的结果进行检查审核,确定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全校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当学年及上一学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者;

5.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者;

6.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8.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管理

1.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困难情况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措施给予相应资助。

2.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主动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等,受资助学生本人拒绝参加以上活动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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