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采取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再根据核实后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资助,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
第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各学院要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绿色通道”审核小组,具体负责“绿色通道”办理工作。
第五条 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一)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入学通知书》、盖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确认后,填写《长春大学绿色通道审批单》(一式两联),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
(三)学生本人持学院审批通过的《长春大学绿色通道审批单》到学生工作处设立的“绿色通道”现场办理地点进行再次审核;
(四)新生持学生工作处审批通过的《长春大学绿色通道审批单》到财务处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七条 绿色通道只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要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核实、认定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为其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补交相关费用。
第九条 办理入学“绿色通道”的新生,在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补齐全部学费、宿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资格。
第十条 附则
(一)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指导、帮助其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进行初审,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落到实处。
(三)对于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各学院要将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四)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中心对各学院“绿色通道”新生的申请资格进行现场复审,并对各学院“绿色通道”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