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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共青团系统“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共青团工作,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特制定《长春大学共青团系统“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定细则》,望各基层团委参照此《细则》,做好“创先争优”活动的评定工作。

第一条:奖励项目

一、对在思想道德品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在职团干部,授予“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二、对在“学风”建设、团日活动、团组织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支部,授予“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考核内容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2.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3.模范遵校规校纪,充分发挥团员、团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4.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勤奋学习的正确目标;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和创新意识,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5.有集体主义精神,并能积极帮助在学习上,思想上,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

6.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参与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

二、考核办法

(一)优秀团员标兵考核标准

1.全校在籍团员。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保持与党中央一致。

3.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

4.模范遵守团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团费,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5.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表现出良好的团员素质:工作勤奋,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为团的工作做出实绩。

6.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成绩显著;在民主评议团员中表现良好,深受团员青年的信任和拥护。

7.带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思想修养,在考评年度内荣获一等奖学金。

(二)优秀团干部考核标准

1.全校各级在职团干部(包括校团委、院团委及团支部委员)。

2.热爱团的工作,认真学习团的有关业务知识,工作中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工作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

3.工作作风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同学,秉公办事,工作协调性好,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4.在考评年度内荣获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优秀团员考核标准

1全校在籍团员。

2.模范遵守团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团费,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同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3.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为团组织献计献策,起到先锋带头作用。

4.在考评年度内荣获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四)先进团支部考核标准

1.学风建设方面:积极带领团员青年参与学风建设,学习风气浓,团支部每名团员青年都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2.组织建设方面: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分工明确,创造性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的活动,能够结合实际做好团内思想工作,在考评年度内没有支部成员受到违纪处分。

(2)团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吸引力,具有一定的成效和特色,按时收缴团费。

(3)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团员的权益,关心团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寓思想教育于其中,使团员青年能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才干、健身心。

(4)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的工作,办理超龄团员的离退团手续。

(5)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团员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学习和工作岗位。

(6)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任务,支委会能起到表率作用,在工作中有开拓精神,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并能密切配合班委工作。

三、考核备注

1在考评年度内学生受到纪律处分者,不能参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标兵。

2在考评年度内团支部成员有受到纪律处分者,该团支部不能参评先进团支部。

第三条:评定办法

一、评定比例

1.优秀团员标兵:按团员总数的 1‰评定(团员数在1000人以下的学院可推荐名额为1人)。

2.优秀团干部:按团干部总数的 15%评定。

3.优秀团员:按团员总数的 5%评定。

4.先进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的 10%评定。

二、评定步骤

1.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团员由支部推选,学院团委审核初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2.先进团支部由学院团委审核初定,报校团委审核批准。

三、评定时间

  在每年度民主评议团员期间(按每年民主评议团员通知的时间为准)评定。

第四条:本评细则最终解释权属共青团长春大学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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