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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3-16   来源:   浏览人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

  1.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2.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3.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4.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研究会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成绩达到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5%,发展前一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课程。

  三、推荐程序

  第八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推荐对象需填写《长春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学院团委的推荐意见由学院团委书记填写;校团委的推荐意见由校团委书记填写。

  第十条  各院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推荐名单上报党支部。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推荐名单应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二条  推荐表一式二份,由学校组织部、院团委各留存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从外学校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四、对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校团委、院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院团委、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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