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生互助机制在大学生中的影响,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实行班级心理委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享有与其它班委会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班级心理委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同学隐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结合班级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可通过主题班会、班级手抄报、沙龙、团体辅导等形式,普及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知识,增强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和自我保健意识,培养心理自助能力,营造和谐融洽的班级心理氛围,不断提高班级同学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条 主动关心同学,及时听取班上同学的心理倾诉,了解同学的心理状况,开展朋辈心理辅导,与同学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烦恼的同学,并为其保密。发现有较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要及时报告辅导员老师,并劝说或陪同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受咨询服务。
第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助人技巧,促进自我成长。
第七条 落实学校及学院安排部署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第八条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预警工作。加强与其他班干部尤其是寝室长的联系,及时发现处在心理危机、应激状态或行为明显异常的同学,在第一时间内向辅导员老师报告。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九条 每班设1名班级心理委员。
第十条 班级心理委员任用的基本标准:
(一)思想素质好,学业良好,热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心理健康,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能够热情为同学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关心他人,富有爱心,观察敏锐;
(五)班级心理委员不得兼任班级其他职务。
第十一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选拔采用班级推荐,学院认定,学校注册、培训的原则。各学院自行组织班级推荐,在班级推荐基础上确定人选,然后由学校对人员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二条 班级心理委员职务原则上应连续担任四个学年。各学院的心理专员应对本学院的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进行指导考察和经验交流,对不能胜任的班级心理委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培训,或及时指导班级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将班级心理委员设置和调整情况上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班级心理委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定期组织班级心理委员之间的学习交流、联谊活动,并对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 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学院要将参加培训情况、心理辅导工作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作为考核指标,坚持自评与他评、效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种评估考核模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五月份评选“长春大学优秀班级心理委员”,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