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第二版)
发布日期:2016-09-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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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自身专业技能。
二、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心理素质,保持身心健康。
三、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真诚,与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四、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五、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要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该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六、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就咨询目标、步骤、技术等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七、不可提供包括精神鉴定、诊断、处方精神类药物、出具资格证明等在内的服务内容。如来访者可能患有某种精神障碍,应到相关专科医院就诊治疗。
八、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与熟人、亲人、同事建立咨询关系。
九、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或其咨询问题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
十、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如下:
1.心理咨询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访者自述、个案记录、测验资料、录音、录像等,均属于专业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他人,或列入其他资料中。如果因学术需要,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2.如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伤害,或出于司法原因,咨询师可以突破保密原则,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来访者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