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辅导员的工作,使辅导员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长春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结合辅导员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下列原则:
1、工作态度、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实效相结合;
2、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3、本人自评、学生测评、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
二、考核组织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进行。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三、考核对象
各学院担任专职辅导员满一学年以上者(总支副书记除外)。未满一学年者,只写考核小结,由学院鉴定,不参加等级评定。
四、考核内容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奉献精神和育人意识等;“能”主要包括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中特殊问题的能力、政策水平及科研和创新能力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廉”主要指在各项工作中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学生无举报。
考核标准详见《长春大学辅导员工作定量考核表》。
五、考核方式
在本人自评的基础上,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辅导员进行全面、集中的考核测评。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测评、个别了解情况、集体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最后由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核算出总分。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定在10月中下旬。
六、考核程序
辅导员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评定,填写《长春大学辅导员工作定量考核表》。
2、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被考核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测评,填写《长春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测评表》。
3、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辅导员进行考评,并按照本人自评占10%,学生测评占30%,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占60%的比例核算出辅导员的考核测评总分。
4、依据考核结果,由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对参评辅导员排出名次,确定前10%为校级优秀辅导员拟评人选,在全校学工系统内公示三天,无问题者授予长春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七、考核结果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测评分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考核测评分达到80分以上者为良好;考核测评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测评分低于60分,或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为不合格:(1)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者;(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强烈者;(4)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者。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或解聘。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级、提职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