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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   浏览人数:

   为全面提升学校学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作用,选树先进典型,形成榜样激励机制,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依据《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教思政[2012]2号)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教思政[2014]2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考评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实际,注重实效,以评促建。遵循以使命与职责为导向,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评对象

   全校有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院。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以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指导的学生工作为主,主要考察各学院对日常学生工作的开展及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共有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20项、观测点73项。附加部分内容为学院学生工作特色项目,该部分计入考核总分,但不在考核中进行单项评比。

 

   四、考评实施

   考评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日常单项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考核时间一般定在12月份,单项工作的考核情况及时进行日常通报及公示。

   五、考评结果与表彰奖励

   1. 通过考评遴选出年度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工作者。总分排名前五位的学院授予“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所在学院党委副书记授予“优秀学生工作者”称号。

   2. 设置六个单项工作先进集体奖。对在各项一级指标中得分排名第一名的学院分别授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学生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学生学风建设先进集体”、“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学生国防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对在学生公寓管理考核中前三名的学院授予“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在年度校优秀辅导员评选中,对获得单项工作先进集体奖的学院分配1个校优秀辅导员名额,由学院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推报。

 

   3. 依据考评结果,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生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并奖励学生活动经费5000元;单项工作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并奖励学生活动经费2000元,其中“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第一名奖励学生活动经费3000元,第二、三名奖励学生活动经费2000元;“优秀学生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选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工作者:

  (1)在考评年度发生过火灾、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2)学风建设措施不力,出现群体性考试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对学校安排的工作草率应付、消极拖延,给全校学生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组织部、纪委、团委、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等四部门有充分依据认为不适合的。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三年,暂行期间每年根据各部门(学院)意见进行集中修改一次,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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