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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召开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年级大会
发布日期:2019-06-18   来源: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浏览人数:

2019年6月13日和14日,外国语学院在第四教学楼二楼报告厅分别召开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2016级、2017级、2018级年级大会。各年级大会由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邵皖春、宋玉成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募第十二届东北亚博览会志愿者

校团委封天老师在2016级年级大会上做招募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志愿者宣传工作。东北亚博览会是集商品展洽、投资洽谈、专业会议、文体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展会。本次活动重点招募英语和日语专业志愿者。志愿者可获得省级志愿者服务证书,积累丰富的社会实践,并收获志愿服务经历。

二、考试纪律暂行规定及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具体内容参照如下(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学生困难认定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参照如下(见附件3)

四、假期及补考安排

1.暑假时间为7月7日至8月30日,学生8月31日报道注册,9月1日正式上课。

2.参加补考或缓考的学生需于8月30日前到院办领取准考证,8月31日、9月1日进行补考或缓考,具体信息于我校官网查询。

五、公寓分配流程

1. 6月16日,各班以班级为单位将成功重组寝室名单上交至外国语学院公寓管理中心。

2. 6月17日,未成功重组寝室的同学在四教二楼报告厅抽签进行寝室重组。

3. 6月19日-6月20日,外国语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公示重组寝室成绩及排名。

4. 6月21日,重组寝室代表于四教二楼报告厅选择新寝室,同时公布暂住公寓的寝室号及假期物品暂存位置。

5. 6月30日,学院征调男生,帮助女生搬运暂存物品。

六、转专业相关事宜

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可向转至专业老师直接沟通咨询,各学院网址均可查询相关信息。报名时间为9月2日至9月5日。

期末临近,事务繁忙。请同学们妥善安排好相关事宜,在此祝愿各位考试顺利、假期愉快!

附件1

长春大学学生考试纪律暂行规定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考核成绩记零分。旷考课程在校期间内不准参加重修,只允许参加毕业前补考。

2.学生在期末考试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办理缓考手续,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审批单,报经教务处教务科审查批准后,向课程所属学院下发学生缓考通知单。经批准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年相应课程同时进行,不另行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计分,缓考不及格可参加重修。

3.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和本人身份卡,否则, 禁止其参加考试。

4.考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然后,将学生证和本人身份卡放在桌子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随时检查。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5.考试中一律使用学校教务处统一发给的草纸。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等物品入场。考试开始后,若发现考生带有涉及考试课程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以作弊论处。

6.在考场内。考生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偷看别人试卷。考生应提前做好准备,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不允许借用他人用具。

7.除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

8.考生答卷时必须写在试题规定的范围内,书写在装订线外和草纸上者一律无效。

9.考生不得拆卸试卷,答完试卷不准向左右摆放,检查试卷时应将其放在桌面上检查,不得举起试卷检查。

10.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干扰考试继续进行,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一经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座位退场。

11.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对作弊、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要立即停止其考试,宣布试卷作废,令其退场。

附件

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正节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形成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学生考试违规情节轻重,分为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三种。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作弊情节严重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

二、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有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四种。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认定为考试违纪。1.不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

2.提前拆开试卷。

3.考试中左顾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4.考场内大声喧哗。

5.举起试卷进行检查。

6.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8.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

9.其他违纪行为。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相关物品(如教科书、笔记本、有文字的纸张、可存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

2.事先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桌面或身体某处。

3.抄袭他人答案。

4.传、接试卷答案或与答案有关内容。

5.互相研究试题或核对试卷。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

7.私自将试题或试卷带出考场。

8.相邻考生出现雷同卷。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传递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窃取考题。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6.互相串换试卷。

7.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或工作秩序。

8.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六、学生违纪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 但允许参加课程重修。

七、学生作弊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弊学生不允许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 但允许参加课程重修。

八、考试严重作弊或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一经发现,并被确认,由监考教师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试卷封皮和试卷袋上填写相关内容,同时填写《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监考教师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将《审批表》报考务科,经考务科核实后签署意见,于当日送交学工处,学工处在接到《审批表》后,按规定处理并发文公布。因考试违纪、作弊或严重作弊达到被开除学籍条件者,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联合报请学校按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分文件由学工处学生管理科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签收。受处分学生若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的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详见《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具体程序详见《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本、专科各级各类考试。

十三、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长大教字[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1.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手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并与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章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材料一并提交学院。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本人手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不需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2.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结合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民主评议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认定名册,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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