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700元,可分为三档,一档4700元,二档3700元,三档27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条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学院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暂停或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超过学制年限的退役士兵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发生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