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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三次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25   来源:   浏览人数:
   第一条 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学院当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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