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学院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