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学校注册在籍且在校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且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当年内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且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当年内思想道德素质定量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3.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以上各项成绩取得的有效时限为上一学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向各学院下达名额。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
(二)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三)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学院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对学院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24〕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