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内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长春大学青年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深入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全员育人工作,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打造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学校高度重视校内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注重青年教师中选聘校内专职辅导员,鼓励和支持从优秀行政管理人员中选聘校内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要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研究生、本专科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校内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由学院聘用,学校批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人事处负责校内专职辅导员聘任工作统筹,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校内专职辅导员队伍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工作。学院负责校内专职辅导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应当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协助专职辅导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积极完成学院、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严格遵守辅导员工作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辅导员角色意识,服从学院及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
(三)校内专职辅导员正常教学活动或因公外出,应及时报备并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校内专职辅导员参与辅导员值班并实行坐班制。
第三章 选聘条件和选聘程序
第八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选聘条件:
(一)原则上为35周岁以下的在岗教师,50周岁以下的优秀行政管理人员。
(二)中共党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强的学生教育管理、党团建设、调查研究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校内专职辅导员工作关系。
(四)身心健康,热爱并能够胜任校内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任务。
第九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选聘坚持“以德为先、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十条 选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6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1年,根据其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具体选聘程序:
(一)用人学院结合辅导员缺额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年度校内专职辅导员选聘计划,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对专职辅导员缺额较大的学院优先配备。
(二)符合选聘条件并有意向应聘的35周岁以下的在岗教师,50周岁以下的优秀行政管理人员,在经所在部门、学院审批后,填写《长春大学校内专职辅导员申请表》,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选聘,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拟聘用校内专职辅导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待遇与考核
第十三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岗位待遇:
(一)教师聘期内,保留专职教师身份,教学工作量等专任教师业务要求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管理人员聘期内,保留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行政工作量等行政业务要求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12个月,每月500元向校内专职辅导员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四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每年年底参加学校正常考核。聘期满一年时,由学院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校内专职辅导员聘用期间的工作出具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若本人愿意继续担任校内专职辅导员且学院同意,可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交申请,学院可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学院可以予以解聘。有违法违纪等确实不适宜担任辅导员情况的,可随时解聘。考核结果同时报送人事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专职辅导员由于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但实际任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认定校内专职辅导员任职经历,其工作补贴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聘任部门需补充校内专职辅导员的,原则上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六条 聘任部门应积极为校内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在办公场所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