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程成绩考核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学生学习效果的客观反映。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重修是学生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重要手段。为保障课程重修顺利进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2.对因课程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自愿申请课程重修;对已通过但考试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学生可自愿申请重修。
3.原则上每学期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8门。
4.全校素质教育课原则上不设重修,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可选择相同课程或其他课程进行选修。
5.学校原则上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对应学期开设重修课程,如需在交叉学期安排重修,须由开课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6.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学校将在毕业前只针对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学期开设的课程安排一次重修,其他学期的课程不再安排毕业前重修。
7.毕业设计(论文)的补做和补答辩与返校补考同期进行。
二、重修方式
1.重修人数达到20人(含20人)以上的课程,采用组班授课的方式,由任课院部安排教师授课。重修课程合班人数原则上不得多于160人。重修课程人数不足20人的,采用插班授课或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插班授课原则上要求学生插入低年级的相应课程内随班上课;如果重修课程与学生正常课程冲突,则由任课院部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
2.在每学期期末,教务处需根据下一学期的重修学生人数,确定重修方式:采用组班授课、插班授课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采用辅导答疑的课程具体授课形式由学院安排,辅导答疑要求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定期、按时为学生讲解或答疑,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3.重修课程安排的周学时不得超过正常授课的周学时。
三、重修管理
1.每学期期末,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缴费、选课等重修申请工作。未完成重修申请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重修机会,无论是否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均无效,不计学分。
2.学生参加重修课程需按照规定完成包括作业、实验等环节的全部教学内容。
3.重修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或辅导答疑,并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缺席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如果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提出重修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及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免予参加重修课程的课堂授课环节,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学习任务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
四、重修考核及成绩
1.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考试,与同门课程期末考试同卷、同时进行。
2.组班重修、插班重修或辅导答疑重修,不允许教师向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圈定重点及专讲与考试相关内容,否则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处理。
3.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记载。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7]63号)同时废止。